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委托监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具体监管工作(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委托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厅建管处及相关站(办)就申请内容提出是否委托意见(审批表见附件二),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书面委托书(委托函样式见附件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委托手续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管或超委托范围实施监管,否则由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厅相关处室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职责。相关处室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建管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条件见附件四)、组织相关协调例会工作。会同监察室,就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健全再监督机制。
房地产处负责对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核定、到位审查及监控。
政务中心负责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对受理窗口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建管处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
第五条 厅属相关站(办)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质安总站职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文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制订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违反施工许可、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以及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负责对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其及时纠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在项目施工现场日常巡查中,对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安全生产危险源、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环节及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以及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行为,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到位。负责对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3)对影响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送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发现检验检测数据对比异常,负责对有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4)严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总包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及分包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中,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信息及时反馈建管处和省招投标办。
(5)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要求,负责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6)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8)及时查验项目监理单位、总包施工企业、分包施工企业(包括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单位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与岗位对应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或上岗证等资质资格证书。发现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和上述相关人证不符的,负责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到位。如相关责任主体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违法违规,负责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负责按照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明确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企业),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与岗位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与岗位对应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施押证监管。并在其完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后返还证书。
在查验有关单位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过程中,发现出让资质、非法挂靠以及个人证书注明的从业单位与在项目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不一致的,负责及时将情况书面反馈建管处和省招标办。
(9)负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审查工作,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及时发现不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投入使用及未按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负责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
(10)负责与项目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订施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不定期对在建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1)按照分工,负责《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相关部分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12)按照直接监管项目所明确的职责,对委托监管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招投标办职责
(1)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行政监管,负责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等文件的审查备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负责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2)及时对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投诉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负责对项目中存在的出让资质、非法挂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及时对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项目中存在的出让资质、非法挂靠等行为认定上报有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3)负责将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项目及时反馈建管处和省质安总站。对省质安总站在日常巡查中反馈的涉及招投标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
(4)按照分工,负责《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相关部分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5)负责项目工程报建费用的核定和收取工作。
(6)按照直接监管项目所明确的职责,对委托监管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三)省造价总站职责
(1)负责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负责项目首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数额的核定;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及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
(2)及时调查与项目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及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3)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计价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招标人的计价行为、投标人的报价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要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4)按照分工,负责《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相关部分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5)按照直接监管项目所明确的职责,对委托监管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四)省劳保办职责
(1)负责项目的劳保基金收取、拨付和管理。
(2)负责与不能一次缴足劳保基金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分段缴纳协议,并按协议跟踪收取。
(3)负责对委托监管项目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进行监管。未收取或未按规定收取的,应及时督促收取到位。
(4)负责对直管项目劳保基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六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项工作统一由政务中心在省质安总站设立的分窗口受理。相关办理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应在相关网站及受理场所公布。
省招投标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事项相关文件的审查,并书面告知招标人审查意见。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时,应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明示后续办理事项及办理地点;省质安总站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工条件的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在日常施工现场巡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分包工程的核查,对其中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中应招标而未办理招标投标审查备案手续的,应及时移送省招投标办查处;省造价总站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第七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中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引入临时施工许可制度。对项目因非技术原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由政务中心受理,厅建管处核发临时施工许可证:①已取得规划工作联系单;②已通过了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③应当招标的项目已办理招投标审查备案手续;④在开工前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⑤已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手续;⑥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已按规定提供到位;⑦首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已按规定拨付到位;⑧劳保基金已按规定缴纳到位或部分缴纳到位并与省劳保办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⑨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已按规定缴纳到位;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已按规定到位。
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开挖、挡土墙及护坡、高切坡等先期工程施工应当办理临时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应招标的工程应当招标并办理招标投标审查备案手续。临时施工许可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质安总站申请办理,省质安总站对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报建管处备案。
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就其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施工中不得超出临时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如超过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应当重新申请,但重新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省质安总站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正式的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厅有关处室及站(办)在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相关行政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及时相互反馈信息,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分管厅领导;有关站(办)在具体实施监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监管程序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查事项和手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厅有关处室。
第九条 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等有关站(办)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直接监管项目的工作台帐,并于每季度末汇总统计后报送建管处,抄送政务中心。同时上报委托监管项目情况。
第十条 厅有关处室及站(办)应强化对经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努力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应建立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委托监管项目应自觉接受省建设厅及其相关处室、站(办)的监督检查,于每季度末由委托监管实施机关向省建设厅书面报告一次项目实施及监管工作情况;厅相关处室及站(办)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委托监管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实施机关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对在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